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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22-12-07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第二条  《处理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以及与学校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各部门(处室、系部、党支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部门(处室、系部、党支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人事编制处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机构,会同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接受申诉、复核、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1.教师凡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①散布、传播或发表与党中央要求不一致的言论,或有与党组织要求不一致的行为;

②散布、传播或发表与教师身份不一致的言论,或有与师德规范要求不一致的行为;

③敷衍教学,敷衍管理,有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兼职兼薪行为;

④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者;

⑤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

⑥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⑦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并被学生家长举报、经学校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者;

⑧有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者;

⑨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旷课四节以上(含四节)者;

⑩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者。

2.教师凡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轻重作出处理(处分):

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以非理性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的;

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或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存在生活不检点、有损师表形象行为的;

拉帮结派,惹是生非

存在其他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受理。人事编制处发现教职工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组。

(二) 调查由人事编制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3-5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核查工作。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申辩及相关人员意见。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三) 认定。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及建议等,提请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组审议,认定师德失范行为。

() 处理。经审定,确实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1.情节轻微,未对他人及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廉政纪律、劳动纪律、教学纪律、学术道德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3.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之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违反师德师风人员是中共党员或者监察对象的,学校纪委(纪检监察)给予相应的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送达。由人事编制处牵头执行处理决定,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职工所在部门(处室、系部、党支部),由所在部门(处室、系部、党支部)送达教职工本人签收,同时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六) 复核。被处理或处分的教师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编制人事处提出申诉;人事编制处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七) 解除。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八) 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九) 监督。为保证事项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事项调查的全过程积极发挥纪检监察、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不良倾向、严惩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出现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视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根据情节轻重,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分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同时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记入师德考核档案。

第六章    

第九条  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部门(处室、系部、党支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 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 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部门(处室、系部、党支部)如出现上述问题,所在部门(处室、系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处理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编制处负责解释。